来源:定西长安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5/10/13 12:03:53
本网讯 近期,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改革人民监督员原由人民检察院选任管理的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这是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进程,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近日,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定西市深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对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改革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并按照《方案》要求,成立了定西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选任管理、培训监督等工作。
根据中央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并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由以前的人民检察院自己选任改成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监督范围上有所调整,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实施方案》明确,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了解和熟悉法律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担任人民监督员。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方案》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从“自己选人监督自己”到第三方选任,增加了检察机关的透明度,这也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这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定西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