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志锋
漫画/高岳
妇女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道德和文明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
《条例》共40条,没有设置章节,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作了更详细的规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月介绍,《条例》和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都有关系,能为保障全省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全面发展、提升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实实在在的法治保障。
用废旧立新方式新制定条例
2007年颁布施行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距今已近20年。省人大常委会采用废旧立新的方法新制定《条例》,切实保障上位法在甘肃省得以全面贯彻施行,积极回应妇女关切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做好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必须及时制定出台《条例》,把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全社会都要遵守的法规。
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了更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民法典颁布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一系列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也相继制定或修改,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甘肃省实施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之处,需依据上位法及时予以修改、细化和补充。
甘肃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始终坚持将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协同推进,制定并实施了《甘肃省妇女发展规划》,使得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愈发深入人心,社会上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持续增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果。然而,在妇女人格权益保护、就业性别歧视、网络侵权以及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全省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困境,将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良好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为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
《条例》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方面,提出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详细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机构、群团组织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职责。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小组等妇女组织,加强男女平等评估和宣传教育。
同时,《条例》还对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以及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数字化建设等作了规定。
《条例》从多方面强调了妇女政治权利保障。明确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要有一定比例;建立村、社区妇女议事协商制度,进一步拓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条例》还规定民族自治地区要强化妇女权益保障措施,发挥妇女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中的作用。
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方面,《条例》对网络空间的妇女权益保护措施作了细化。
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加强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和安全保障,畅通投诉渠道。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和管理其在职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在职工作人员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突出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用人单位要一到两年为妇女安排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加强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生理健康指导,让妇女能更方便地获得心理健康服务。
同时,《条例》要求对女性卫生用品和母婴用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专项检查,对违法的进行处置。《条例》还强调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要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相应的公共设施。
突出妇女就业和社会权益保障
《条例》明确女性在接受中高等教育方面和男性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女性特点和社会岗位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培训。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和服务保障,为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活动和其他专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在突出妇女就业和社会权益保障方面,《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完善就业政策与就业保障措施,针对突出问题,明确用人单位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性别、婚育状况或者变相设置其他隐性条件,拒绝招录(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录(聘)用标准。
着力创造生育友好型环境,明确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制度和激励机制,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氛围。
规定灵活就业妇女、未就业妇女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托育、寒暑假和课后儿童托管等服务。
强调对困难妇女的帮扶和关爱,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她们提供救助帮扶。
《条例》还强调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和男子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对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等作了规定。
《条例》要求畅通救济渠道,明确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要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妇女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加大《条例》出台后实施的监督力度,强化法规实施。同时,在农村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惠及陇原广大妇女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