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定西党政网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6/8/10 17:59:20
定西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干部职务犯罪中的监督作用,防止干部“带病”上岗,进一步规范市管干部任职前听取市检察院意见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探索制定拥有10条21项内容的《市管干部任职前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办理办法》,标志着干部提拔任用前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正式建立。
明确规定听取意见的具体范围。一是县(区)、市直单位所有提拔担任市管副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具体包括:科级干部提拔担任县(处)级职务的;副县(处)级干部提拔担任正县(处)级职务的;科级干部享受副县(处)级待遇退休的;副县(处)级干部享受正县(处)级待遇退休的。
二是现任副县(处)级以上职务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具体包括:县(处)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内设机构负责人平级转任县(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政委)的;市直单位兼任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正县级领导职务的班子成员和其他正县级干部转任市直单位主要领导的;市纪委各部室主任(部长)、县(区)纪委书记、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纪工委书记)转任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的。
三是县(区)人大、政府、政协班子主要领导转任县(区)党委主要领导的;县(区)党委常委转任县(区)党委副书记的;人大、政府、政协班子副职转任同级党委班子副职的;县(区)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平职转任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成员的;县(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平职转任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成员的;县(区)公安局局长转任(兼任)市公安局班子成员的。
四是市直部门领导交流担任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正职的;市管副县级单位主要领导平职转任(兼任)上级主管单位班子成员的;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成员(委员)转任党组(党委、党工委)副书记的。
五是市属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平职交流担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组(党委、党工委)成员(委员)转任党组(党委、党工委)副书记的。六是其他需要听取市检察院意见的。
明确听取意见的工作程序。一是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市考核办(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将拟任职人选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地、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报请分管部领导审签后,转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管理科。二是干部监督管理科汇总人选名单,报分管部领导审签后,向市检察院报送听取意见函。三是征求意见回复后,由干部监督管理科整理报分管部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后,转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市考核办(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
明确听取意见函件的办理和回复程序。市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市委组织部听取意见函件的办理和回复工作,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具体负责征求意见对象是否存在违法线索的查询核实工作,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公诉处、职务预防犯罪处、案件管理办公室等处室和县(区)检察院协助做好工作。其具体工作程序分五步走:一是市检察院政治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呈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二是根据院领导批示意见,转市检察院有关处室或县(区)检察院办理;三是各处室或县(区)检察院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市检察院政治部汇总;四是市检察院政治部将核查汇总情况和结论报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市检察院主要领导审定;五是由市检察院政治部函复市委组织部。
明确其他具体事项。一是明确回复意见的内容一般分为:没有信访反映;有信访反映,经了解未发现违法问题予以了结;有信访反映,经研究不具可查性予以了结,不影响提拔使用;有信访反映,已转有关单位;有信访反映,反映问题存在(已经处理的随报处理结果);有信访反映,正在办理;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问题及核实情况。
二是市检察院收到市委组织部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函复,特殊情况,个别处理。回复意见6个月内有效。
三是是否需要听取县(区)检察院意见,由市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是市检察院政治部和反贪污贿赂局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听取意见工作,及时沟通联系有关事项,属特殊情况的,报请市委组织部和市检察院主要领导沟通处理。
五是办理听取意见中,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完成好相关工作任务。(牛建军)